2019年8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我所与惠华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我所按现状接收“丽晴轩项目”科研综合办公楼;该楼宇的后续建设、验收工作以我所名义依法进行。我所主张的续建费用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其他诉讼请求,待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
法院的裁定标志着我所解决这个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同时,通过法院先行裁决的方式,对我所收回烂尾多年的“天一新村项目”办公培训楼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所即将陆续启动这栋大楼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建设单位更名、项目规划重审、续建工程报建和实施等工作,争取尽快通过竣工验收和不动产权登记,在投入使用后为我所产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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