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排除障碍
-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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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能够提供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法定缔结合同能力和实际承担责任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新规定,旨在进一步清除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障碍。
《通知》要求采购文件不得将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者前提;一般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通知》规定,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任何供应商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获取采购文件,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通知》明确,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仅以供应商的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其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