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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 2016-04-20
  • 来源: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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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公告

 

2016年第47号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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